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11民初1522号
原告:***,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义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砾,河南义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民主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西中铝工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河津市山西铝厂铝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瓦塘镇/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山西中铝工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