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盛成矿产品购销站、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1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盛成矿产品购销站。 经营者:***,男,汉族,1977年11月11日生,河南省陕县**乡后崖村六组25号人,住本址。 被执行人: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冀×,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成矿产品购销站与被执行人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晋1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09384.36元;或冻结、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及企业的收入或收益;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宁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武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