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23民初558号
原告:杨×。
委托代理人:叶×,山西宗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33号。
委托代理人:刘×,1982年3月5日生,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办事处职员,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许坦东街37号。
被告: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冀×,该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
住所地:吕梁市兴县瓦塘镇龙耳会村。
委托代理人:崔×,女,1965年9月20日生,汉族,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现住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2号楼2302。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撤诉。
本案受理费4437元减半收取2218.5元,由原告杨×负担。
审判长 高双利
审判员 李利平
人民陪审员 王莉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