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

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23民初685号
原告: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恒台县索镇工业街666号,
法定代表人:毕×,男,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1,男,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2,男,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280号,
法定代表人:刘×,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吕梁市兴县瓦塘镇龙耳会村,
法定代表人:冀×,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16元,减半收取计6658元,由原告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秀成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燕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