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联动云货运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5财保184号 申请人: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吕家营村9-2号东。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联动云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1220号9楼90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联动云货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4970000元;如余额不足,则查封等额价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联动云货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4970000元;如余额不足,则查封等额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