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5财保193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吕家营村9-2号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易梦缘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丹龙路16号11、12幢裙楼底层门面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易梦缘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金雁大厦5层13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重庆易梦缘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春城时光花园(2-3号地块)7幢12层1214号。
负责人:***。
申请人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易梦缘物流配送有限公司、重庆易梦缘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重庆易梦缘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二、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一、二、三名下的100辆车。申请人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保险限额7500000元,保函的有效期为自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财产保全之诉全部结案且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之日终止,包括因诉讼财产保全错误引发诉讼全部结案且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之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重庆易梦缘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下车牌号为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渝XX的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重庆易梦缘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XX、川XX、川XX、川XX、川XX、川XX、川XX、川XX、川XX、川XX川XX、川XX、川XX、川XX、川XX、川XX、川XX、川XX、川XX、川XX的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重庆易梦缘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名下车牌号为云XX、云XX、云XX、云XX、云XX、云XX的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