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145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吕家营村9-2号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6881906。
法定代表人潘卫康。
被执行人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宝龙工业城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052512。
法定代表人张景新。
申请执行人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粵03民终77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194434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炬垅科技有限公司100.00%的股权。
二、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烯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0.00%的股权。
三、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中电国氢燃料电池研发院(深圳)有限公司50.00%的股权。
四、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B741M6的福田牌车辆。
五、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BP228Y的哈弗牌车辆。
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BZ3316的荣威牌车辆。
七、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焊装车间(产权证号:粤(2××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8号),期限自2021年8月4日至2024年8月3日。
八、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A栋宿舍(产权证号:粤(2××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3号),期限自2021年8月4日至2024年8月3日。
九、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装配车间(产权证号:粤(2××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7号),期限自2021年8月4日至2024年8月3日。
十、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总装车间(产权证号:粤(2××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8号),期限自2021年8月4日至2024年8月3日。
十一、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总装仓库(产权证号:粤(2××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4号),期限自2021年8月4日至2024年8月3日。
十二、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C栋宿舍(产权证号:粤(2××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9号),期限自2021年8月4日至2024年8月3日。
十三、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底盘车间(产权证号:粤(2××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号),期限自2021年8月4日至2024年8月3日。
十四、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金工车间(产权证号:粤(2××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6号),期限自2021年8月4日至2024年8月3日。
十五、限制被执行人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商事登记事项,期限自2021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11日。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明泉
审判员 袁海强
审判员 舒 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相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