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17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吕家营村9-2号东。
法定代表人:潘卫康,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棉业二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松,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陕0102民初3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车辆信息,工商等登记信息。3、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开户信息,扣划1305926.64元,并发还给申请人,将银行账户继续冻结。4、通过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5、作出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6、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康建平
审判员  杨 睿
审判员  黎晓琦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