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保567号
申请保全人: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吕家营村9-2号东。
法定代表人:潘卫康
被保全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南郊工业区富民路6号。
法定代表人:段东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502民初475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保全人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在中国工商银行聊城市振兴路支行开户的账号,账号为16×××39。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聊城市振兴路支行开户的账号,账号为16×××39的银行存款217.96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肖际森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义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