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4758号
申请人: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吕家营村9-2号东。
法定代表人:潘卫康。
被申请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南郊工业区富民路6号。
法定代表人:段东升。
申请人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7.96万元予以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7.96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晓睿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广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