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和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与山东三和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4民初795号之一
原告: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开发区华成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060385026。
法定代表人:陈阳,总经理。
被告:山东三和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东都镇化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56223326B。
法定代表人:徐志坚,董事长。
原告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三和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3.00元,由原告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苗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盛炅
书 记 员 张 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