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4民初795号
申请人: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开发区华成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060385026。
法定代表人:陈阳,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三和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东都镇化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56223326B。
法定代表人:徐志坚,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三和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929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支付,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89290.00元的财产(详见清单),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抵押、质押等。
案件申请费1466.00元,由申请人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苗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盛炅
书 记 员 张 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