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4民初79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开发区华成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060385026。
法定代表人:陈阳,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三和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东都镇化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56223326B。
法定代表人:徐志坚,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三和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三和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苗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盛炅
书 记 员 张 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