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津0101执90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建新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万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安道105号-107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热电有限公司与天津万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津0101执9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