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1民初170号
原告:***,女,汉族,1979年11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玲,天津京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宝龙,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津湾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路34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新霞,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建新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铧,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南京路183号世纪都会商厦办公楼1508室。
负责人:赵振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桂泽。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娜。
原告***与被告天津津湾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热电有限公司、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称在庭外与被告天津津湾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和解,并就本案再查找补充证据,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询被告天津津湾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堃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雅楠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