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2清申2号
申请人:天津市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建新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华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广宁路交口天津市热电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黄维思。
申请人天津市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华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腾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华腾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华腾公司,华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华腾公司于1995年3月15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50万元,其中陈品华(马来西亚籍公民)出资50万元(持股比例33.3%),热电公司出资100万元(持股比例66.6%),住所地为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广宁路交口天津市热电公司内,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范围主要有:电站、热网管道、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的施工和安装调试,营业期限自1995年3月15日至2007年3月14日。1998年7月27日,因华腾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年检,被原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至今未进行清算,亦无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华腾公司强制清算。
本院认为,华腾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发生解散事由,现华腾公司不能自行清算,热电公司作为华腾公司股东请求对华腾公司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天津市热电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齐 明
审判员 李 铁
审判员 祖爱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