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民终288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磊(父子关系),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亮,北京观韬中茂(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一审第三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五经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赵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明,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天津市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建新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力,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铧,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一审第三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市热电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1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1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石 刚
审判员 张玉明
审判员 王 路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纪雷
书记员于蓓
附:本判决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