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伟化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众源劳动力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5339号 原告:***,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众源劳动力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众源劳动力派遣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众源劳动力派遣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市。 第三人:**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新疆天业集团运行风控部法务专员,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化工有限公司综合科科长,住***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众源劳动力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