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5339号
原告:***,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众源劳动力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众源劳动力派遣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众源劳动力派遣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市。
第三人:**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新疆天业集团运行风控部法务专员,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化工有限公司综合科科长,住***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众源劳动力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