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8民终4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金孚抑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大街101号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陈佩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星明,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三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关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磊,男,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专员。
上诉人辽宁金孚抑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伟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8)兵9001民初6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8)兵9001民初63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金孚抑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0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铭徽
审 判 员 刘丽美
审 判 员 胡春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路桂华
书 记 员 陈梓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