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伟化工有限公司

辽宁金孚抑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伟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兵9001民初3201号
原告:辽宁金孚抑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台区惠宾大街101号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陈佩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星明,该公司生产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玉,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三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关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敏,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攀,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本院在审理辽宁金孚抑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伟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金孚抑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辉撤回起诉。
审判员  高芳芳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