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伟化工有限公司

辽宁金孚抑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兵9001民初3202号
原告:辽宁金孚抑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台区惠宾大街101号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陈佩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兴明,男,该公司生产部经理。
被告:天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三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关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敏,该公司法务。
原告辽宁金孚抑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给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金孚抑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金孚抑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孙剑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