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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徐州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05民初4882号 原告:张某,男,199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被告:徐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徐州工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女,该公司某部副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该公司法务风控。 原告张某与被告徐州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2023年10月17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