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05民初4882号
原告:张某,男,199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被告:徐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徐州工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女,该公司某部副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该公司法务风控。
原告张某与被告徐州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2023年10月17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