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402民初147号
原告: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攀枝花市**区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州***带底盘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工业园区**国道**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徐州***带底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部分货款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28元,减半收取计32514元,由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