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05民初2373号
原告:***,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徐州市鼓楼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
被告:***(曾用名:***),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邳州市。
被告:徐州***带底盘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工业园区310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工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诉被告***、***、徐州***带底盘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