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503民初1948号
原告:青岛华卓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321517270H。
法定代表人:张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剑光,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山东彩客东奥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60022130C。
法定代表人:张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华卓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彩客东奥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华卓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华卓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华卓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79.90元,减半收取计4939.95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青岛华卓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志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辛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