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03执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华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旅游路28666号1区8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金芙蓉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山东国华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济南金芙蓉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市民初字第3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济南金芙蓉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国华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11月25日至2014年12月15日的房屋租金53238.39元;二、被告济南金芙蓉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国华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825275.88元;三、被告济南金芙蓉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国华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479641.41元;四、被告济南金芙蓉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国华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律师代理费)27804.77元;五、驳回原告山东国华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山东国华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254.22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路20号查找发现,被执行人长期歇业。后经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及车辆登记,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高消费。并于2018年5月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