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华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国华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91民初1738号 原告:***,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美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国华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旅游路28666号1区8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国华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以双方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