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91民初1738号
原告:***,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美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国华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旅游路28666号1区8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国华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以双方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