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91民初1738号
原告:牛国梁,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山东美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国华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旅游路******楼。
法定代表人:纪玉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成龙,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烁,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牛国梁与被告山东国华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牛国梁于2019年10月15日以双方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国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国梁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牛国梁负担。
审 判 长 张 斌
人民陪审员 王连勇
人民陪审员 陈延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宿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