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2民终160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石市磁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大冶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一审被告:湖北万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冶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万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8)鄂0281民初4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所提交的证据,仅能证实其在大冶市××人家××北区××层商铺砌筑隔墙时发生事故受伤,不能证实砌筑隔墙的工程系***建设或承包。***的劳务报酬和医疗费虽系***出面给付,但***已作出上述费用系其代案外人垫付的合理说明,并在一审期间提交了案外人***出具的说明。一审判决对上述事实未予核实,导致对***与***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冶市人民法院(2018)鄂0281民初47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冶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的案件受理费2,733元退还给***。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