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02民初3483号
原告:乐山市中心城区夏沐服饰店,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
经营者:***
被告:***,男,194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四川岷江港航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山市中心城区夏沐服饰店与被告***、四川岷江港航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原告乐山市中心城区夏沐服饰店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中心城区夏沐服饰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市中心城区夏沐服饰店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乐山市中心城区夏沐服饰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