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04民初20778号
原告:***,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
原告:***,女,195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原告***。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复旦大学,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梁,上海市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化学试剂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复旦大学、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天津市化学试剂研究所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复旦大学、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各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