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1081执651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侯马市胜和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程一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安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建邦集团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文明路建邦国际大厦504室。
法院代表人:吴晓年,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1081民初16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山西建邦集团铸造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侯马市胜和祥物流有限公司21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建邦集团铸造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0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保国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