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建邦集团铸造有限公司

山西建邦集团铸造有限公司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1081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建邦集团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晓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浮山县玉生选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生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浮山县金岩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德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浮山县南畔东沟铁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德胜,男,汉族,1969年11月16日出生,住临汾市尧都区。
被执行人:陈素银,女,汉族,1969年4月28日出生,住临汾市尧都区。
被执行人:周德生,男,汉族,1971年6月12日出生,住浮山县。
被执行人:张慧敏,女,汉族,1978年12月17日出生,住浮山县。
被执行人:高生根,男,汉族,1971年8月30日出生,住浮山县。
被执行人:张素萍,女,汉族,1968年10月3日出生,住浮山县。
被执行人:郭志明,男,汉族,1984年10月6日出生,住浮山县。
被执行人:侯星月,女,汉族,1988年11月9日出生,住临汾市尧都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侯马市人民法院(2017)晋1081民初102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浮山县玉生选矿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人共计36592819.75元借款及利息,由被执行人浮山县金岩矿业有限公司、浮山县南畔东沟铁矿有限公司、周德胜、周德生、陈素银、张慧敏、张素萍、郭志明、高生根、侯星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浮山县玉生选矿有限责任公司、浮山县金岩矿业有限公司、浮山县南畔东沟铁矿有限公司、周德胜、周德生、陈素银、张慧敏、张素萍、郭志明、高生根、侯星月名下价值36705209元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保国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曾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