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1081执2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巩义市孝义钢华耐火材料厂,住所地: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牛建华,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山西建邦集团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
法定代表人:吴晓年,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巩义市孝义钢华耐火材料厂与山西建邦集团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17年8月31日作出的(2017)晋1081民初125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牛政协名下的车辆,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牛政协名下车辆的查封(车牌号:豫A××)。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宗承宝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李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