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建邦集团铸造有限公司

代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山西建邦集团铸造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923民初96号
原告:代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韩艾生。
地址:山西省忻州市代县雁靖大街开普顿酒店。
被告:山西建邦集团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晓年,任执行董事。
地址:山西省侯马市张村乡大李村。
原告代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山西建邦集团铸造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立案后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原告代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自主处分民事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罗文朝
审判员  韩建慧
审判员  李海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