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建邦集团铸造有限公司

新乡市斐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建邦集团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1081民初814号
原告:新乡市斐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郭建飞,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山西卓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月,山西卓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建邦集团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
法定代表人:吴晓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炳博,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翼城县,该公司审计监查法律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芳,女,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曲沃县,该公司审计监察法律处员工。
原告新乡市斐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建邦集团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新乡市斐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斐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斐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新乡市斐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郭霄静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玲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