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1081民初808号
原告:山西建邦集团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大李村。
法定代表人:吴晓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炳博,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翼城县,该公司审计监察法律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芳,女,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曲沃县,该公司审计监察法律处员工。
被告:王德新,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翼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善龙,山西尧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建邦集团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德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山西建邦集团铸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建邦集团铸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建邦集团铸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0元,其他诉讼费1360元,共计3190元,由原告山西建邦集团铸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郭霄静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玲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