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1081执651号
申请执行人:侯马市胜和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程一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安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建邦集团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文明路建邦国际大厦504室。
法院代表人:吴晓年,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1081民初16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山西建邦集团铸造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侯马市胜和祥物流有限公司21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建邦集团铸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保国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贾曾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