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082民初630号
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xxxxxxxxxxxx,住所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9。
经营者:***,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xxxxxxxxxxxx,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长江路63号内605号。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xxxxxxxxxxxx,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某山东核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xxxxxxxxxxxx,住所地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分公司、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某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5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保全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分公司、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某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保全费472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