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082民初630号之二
申请人:威海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xxxxxxxxxxxx,住所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王某甲,男,1977年12月13曰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xxxxxxxxxxxx,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某山东核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xxxxxxxxxxxx,住所地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申请人威海某与某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分公司、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国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某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7日作出(2026)鲁1082民初630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某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于2026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6)鲁1082民初630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某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