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687执6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核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港城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57490048M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02月11日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32×××49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849.9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兴业银行32×××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6128.1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