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692执保71号
申请人:山东核电有限公司,住所:烟台高新区港城东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韩山北路348号7幢1单元602室。
申请人山东核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烟劳人仲案字(2019)第631号调解书已生效,申请人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