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核电有限公司

山东核电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692执7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核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港城东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核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烟劳人仲案字(2019)第63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7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姜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