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02民初2794号
原告:沐川县海云乡和平焦煤厂,住所地:沐川县海云乡和平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7650449R。
投资人:唐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四川壮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贝,四川壮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创智惠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山高新区迎宾大道20号C6-F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2777938401J。
法定代表人:罗晓春。
原告沐川县海云乡和平焦煤厂诉被告四川创智惠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沐川县海云乡和平焦煤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沐川县海云乡和平焦煤厂撤诉处理。
审判员 钟雅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齐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