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12执异8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四川创智惠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山高新区迎宾大道20号。
被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凤来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创智惠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凤来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四川创智惠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20年6月17日,四川创智惠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四川创智惠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四川创智惠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罗贤贵
人民陪审员 何 浩
人民陪审员 宋晓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彭岭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