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12执9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创智惠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山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罗晓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凤来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
法定代表人:管从虎,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四川创智惠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凤来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案款本金5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申请执行费7,400.00元。执行中查明,案件受理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9年9月25日以(2019)川1112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乐山凤来煤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在577,000.00元以内。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凤来煤业有限公司在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麟信用社账户(账号88110120003620336)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扣划金额为507,4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贤贵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