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辽源市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能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吉04民终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源市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东西孟工业园区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哲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哲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能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大沽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1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2年12月14日生,满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原审第三人:***,男,197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辽源市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能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23)吉0422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中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第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通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程款、税款等共计44697321.06元;二、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不符合主体资格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决引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作协议》第一条1.4部分,认为协议中明确约定案涉路面工程由***、***、***三人施工,且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三人多次对案涉路面工程事宜签署会议纪要,且***多次向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用款等,认定上诉人不是施工主体,原审判决如此认定实属断章取义,认定事实错误,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作协议,施工双方主体即上诉人及被上诉人,且该协议第三条3.1明确说明:“甲方统一对集安至双辽高速公路东双项目DSL03合同段路面工程任务进行管理,乙方指定一名施工负责人(姓名:***)为项目部路面施工副经理,积极配合、协调项目部的统一管理及办理乙方工程项目的合同签署和工程结算等,且合同尾部加盖上诉人印章,***在乙方代表处签字,同时,整个合同中约定的均是乙方即上诉人的权利义务而非***,因此,本案施工主体非***而是上诉人。二、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有违合同相对性原理,因此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施工合同,该施工合同即约束双方,即使***为实际施工人,本案上诉人亦可直接依据合同向被上诉人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亦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向发包人、转包人提起诉讼,但这是***自行选择的权利法院无权直接认定本案必须由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而作为合同方的上诉人无主体资格,至于施工人和资质单位如何结算是由双方自主决定的,另外,本案***仅作为上诉人的项目经理,施工过程中必然由自然人去协调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如果以此认定施工主体即是自然人,那几乎所有的施工合同均可认定由自然人施工而非单位。三、关于上诉人主张的返还利息的诉请,是基于被上诉人隐瞒了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已经拨付了动员预付款的事实不向上诉人拨款,导致上诉人资金流转不开而向被上诉人借款,因此被上诉人索要的利息应与返还,且该款性质不应定义为借款,而应是动员预付款,故其在本案审理范围。四、原审判决基于诉讼主体不适格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律规定,诉讼主体不适格应是驳回起诉而非驳回诉讼请求,故原审判决错误。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中能公司辩称,一、服从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二、中能建对一审判决第29页至第32页中法院不予确认部分持有异议,后续若任何人以法院已认定为由向中能建主张权利的,中能建不予认可一审判决第29页至第32页中法院不予确认部分。具体为:1、一审判决第29页第1-2行、第56行内容;2、一审判决第30页第2-4行、第8-11行、第19-23行内容;3、一审判决第31页第2-3行、第12-15行内容;4、一审判决第32页第4-10行、第13-20行内容。三、中能建对一审判决第50页第13-15行法院认定部分不发表意见,理由是辽源市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广通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待这一问题解决后才涉及到后续实体问题的认定。四、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广通公司不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主体,不具备起诉主体资格。1、二审程序广通公司提交的新证据中:(1)***以中能建名义与东辽县建西采石厂签订《采购合同》,***在东辽县建西采石厂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签字。该证据与中能建一审证据第8-9页一致,和中能建一审证据第2页序号1、第3页、第10-13页,以及中能建二审证据第1页形成一个完整的闭合证据链:***以中能建名义对外签署采购合同;***在《集双项目DSL03标段工程施工***用款申请单》、《工程款请款单》落款处签字;中能建根据***的授权转账给东辽县建西采石厂;***代表东辽县建西采石厂与中能建签署合同。另,广通公司在一审程序中反复强调,凡仅有***签字,无广通公司盖章的证据,对广通公司无约束力。该等论述确与客观事实一致,中能建的前述证据组充分证明***是施工主体,广通公司不是施工主体。而广通公司二审证据1-1至1-9是案外人***和***之间的往来款,该证据与《采购合同》无关,与本案无关联性。(2)***以中能建名义与辽源市晟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在辽源市晟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签字。该证据与中能建一审证据第107-108页一致,和中能建一审证据第2页序号16、第3页、第109-113页,以及中能建二审证据第2-3页形成一个完整的闭合证据链:***以中能建名义对外签署采购合同;***在《集双项目DSL03标段工程施工***用款申请单》、《工程款请款单》落款处签字;中能建根据***的授权转账给辽源市晟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表辽源市晟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能建签署合同。另,广通公司在一审程序中反复强调,凡仅有***签字,无广通公司盖章的证据,对广通公司无约束力。该等论述确与客观事实一致,中能建的前述证据组充分证明***是施工主体,广通公司不是施工主体。而广通公司二审证据3-1至3-10是案外人***和***之间的往来款,该证据与《采购合同》无关,与本案无关联性。(3)***以中能建名义与吉林省宏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在吉林省宏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签字。该证据与中能建一审证据第29-31页一致,和中能建一审证据第2页序号5、第3页、第5页(序号8)、第32-39页,以及中能建二审证据第4-6页形成一个完整的闭合证据链:***以中能建名义对外签署合同;***在《集双项目DSL03标段工程施工***用款申请单》、《工程款请款单》落款处签字;中能建根据***的授权转账给吉林省宏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代表吉林省宏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能建签署合同。另,广通公司在一审程序中反复强调,凡仅有***签字,无广通公司盖章的证据,对广通公司无约束力。该等论述确与客观事实一致,中能建的前述证据组充分证明***是施工主体,广通公司不是施工主体。而广通公司二审证据7-1至7-7是案外人***和***之间的往来款,该证据与《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无关,与本案无关联性。(4)广通公司二审程序其它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能证明广通公司上诉请求。2、其它同中能建一审程序《答辩状》第一部分。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广通公司全部上诉请求。 ***述称,原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因本案诉讼直接与第三人***有关,第三人阐述如下理由:本案2023年5月24日开庭审理,2023年11月20日下发判决,历时6个月,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可见原审法院对该案的重视程度,该判决也是原审法院经过慎重讨论得出的判决结果。一、双方《合作施工协议》效力问题。1、上诉人不具备高速公路路面施工的资质,依据最高法182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审法院判令《合作施工协议》无效,是正确的。2、施工过程中上诉人也不是实际施工人,除《合作施工协议》上有上诉人盖章外,上诉人没有参与任何的施工作业,即没有劳务人员施工,没有工程机械作业,也没有供应施工材料,还没有履约人员,上诉人又如何能证明自己为实际施工人,相反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施工过程中的工、料、机、履约人员,全部都是由被上诉人03标项目部对外签订工、料、机合同,支付合同价款,由被上诉人委派履约人员,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并非案涉路面工程的实际施工主体,所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上诉人以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签订《合作施工协议》的目的03标项目部项目经理***、***与***签订《合作施工协议》的目的是,约束三位项目经理人负责的三个工区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这点在原审庭审过程已经做过明确的阐述与说明,在施工过程中的工程款分配也是严格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三位项目经理也通过会议纪要、工程量清单、资金分配表等的签字予以确认,已经阶段性结算完毕,因此签订协议的目的不是违法分包给上诉人。三、关于上诉人主张返还利息的问题。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返还利息诉求为借款合同纠纷,案由不同,原审法院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在原审中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已经做出了抗辩,因上诉人二审再次提出,在这里第三人再做一次简单的复述:动员预约款是承包人在中标进场施工,完成了03标施工初期基础工作后,发包方支付的第一笔工程款,该款内容包括03标工程100章的大部分内容的工程款支出,及承包方为施工支付的备料款,由于***是一年后加入03标的施工,进入时03标已经完成了备料及100章内容的施工,此时***工区没有任何的投入,***进场后,项目部把已建好的场地及备好的施工材料全部转给了***工区,由***工区使用,也就是说动员预付款已经用于基础建设和备料,不存在未支的问题。借款利息是***工区在施工过程中,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被上诉人公司借款产生的利息,而非支付动员预付款利息,并且***工区施工时也有向被上诉人公司借款付息的行为。因此上诉人主张借款利息的主张,即不应当被支持也与本案并非一个案由,原审法院不予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四、上诉人提起本案有违《民法典》中的诚实守信原则。据原审庭审可知:被上诉人中标承建03标项目后,2017年4月开始施工建设,2018年4月***作为项目副经理进场,2018年8月签订《合作协议》,工程持续到2021年11月,期间依据《合作协议》内容,阶段性的向三个工区,按完工工程量计量表、会议记要、资金分配表分配工程款、各方签字确认后没有任何争议,并已经执行完毕。另外,截止到本案二审开庭止,03标工程仍然未作最终的工程结算,包括***工区现在仍有工程量需要向发包方申报,还有诸如施工文件材料、交付工程前的维修、维护等仍在施工,因未到质保期,还涉及质保金的结算和返还,甚至还涉及03标施工的三个工区还需要费用的分摊结算,因此上诉人此时提起诉讼不合时宜。再有,上诉人否定《合作施工协议》约定的内容,否定***签字的真实性和效力,不仅有违《民法典》规定的诚实守信原则,也有先做出承诺使自己先参与施工,后否定之前承诺,恶意诉讼之嫌,甚至上诉人欲通过法院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的力量以达到获得不当利益的目的,第三人认为上诉人的诉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五、在这里第三人再次重申一下上诉人罔顾事实、诉讼不明的观点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52725614.06元,***请款数额121150683.83元,两项合计:173876297.89元,***工区工程合计:154339206.00元,多出的19537091.89元工程款是哪一名目的款项,上诉人始终没有说明,即便二审上诉请求变更为44697321.06元,仍有11508798.89元多出的款项从何而来没有说明。另外,03标工程全部工程价款5.855亿,***工区施工量达1.543亿元之多,就工程成本来说不仅仅是工、料、机的成本,还有前期招投标的成本、财务成本、管理成本、甚至还要有公关协调成本等,否则,工程将无法顺利完成,03标项目部依据《合作施工协议》约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是得到工区项目经理负责人***认可的。而从上诉人的主张来看,上诉人是只想享受利益,通过否定约定,不想承担责任和义务,甚至想通过诉讼达到强要的目的,第三人认为上诉人不仅是诉讼请求不明确的问题,是否有滥诉之嫌,还请法庭做出正确的判断。 ***述称,同意***意见。 ***述称,第一,我不是工程的施工人,和天津公司签的合同上明确规定我为广通公司的项目经理。第二,项目用的资金是由公司出资的,本人没有出资。第三,广通公司在这个项目上一直给我开资。第四,关于我签字是履行经理的权利签一些东西,这些东西在签字的过程中广通公司没授权我最终决算的签字,我只能在过程中有一些签字,所以我对我签字的东西我不全盘否认。但有些东西,比如账目明细,我到现在也没看着,所以说对有些东西我也不是十分清楚的。 广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原告工程款33644619.18元及利息(利息以33644619.1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外额外增加的工程量价款及因被告路基交付不及时导致的原告损失等共计8028293元及利息(利息以8028293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以上两项共计41672912.18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均由被告承担;4.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借款利息1591593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扣除的税款3588506.28元,扣除的材料抹账款5872602.6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8月18日,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中能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6日,发包人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与承包人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集双高速东丰至双辽段主体工程DSL03合同段施工合同一份,约定:DSL03合同段里程桩号K129+260至K146+015.116,长约16.755KM,公路等级为高速公路。主要施工内容:路基、路面(包含场区及收费广场路面、预埋管线及基础工程)、桥涵(大桥2413米/9座、中桥67米/1座等)、交叉工程(互通立交1处等)、排水、防护、绿化等工程。本合同工期: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等内容。同日,签订集双高速东丰至双辽段主体工程DSL03合同段廉政合同一份,约定:承包人义务:不准将工程违法转包和违规发包。不准挤占、截留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等内容。 2018年8月10日,甲方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代表人***、***)与乙方广通公司(代表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工程概况:建筑项目和工程名称:集安至双辽高速公路东双项目DSL03合同段路面工程。工程地点: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承包范围:集安至双辽高速公路东双项目DSL03合同段路面工程的工程量清单300章全部工程内容,承包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满足甲方和业主要求。承包形式:单价承包。甲方与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以下简称业主)订立合同协议书中本标段中标总金额为58550万元(含7%暂定金),***施工段落K129+260-K139+000,第300章路面金额为87462344元;***施工段落K139+000-K146+015,第300章路面金额为48057213元。按约定的比例及划分方式将100章划分后,***路面K129+260-K146+015施工段139194972元(以上计算金额均含暂定金)。路面工程量清单单价,作为乙方施工集安至双辽高速公路东双项目DSL03合同段路面工程内容并承担此合同条款中业主要求甲方履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的承包价格,包含给甲方所提的9.3%(若下浮亦随之下浮)的管理费(含100章及暂定金)、应缴纳的所有税金及所有公摊费用。承包单价包括工料机、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管理费、试验费、财务费及大小临建、工程缺陷责任期修复费用等。即路面工程前期临建至工程竣工、缺陷责任期的整个运转过程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其费用已包含在清单承包年价中。工期:执行业主规定的工期,满足业主工期的调整。组织机构、物资管理、机械管理:甲方统一对集安至双辽高速公路东双项目DSL03合同段路面工程任务进行管理,乙方指定一名施工负责人***为项目部路面施工副经理,积极配合、协调项目部的统一管理及办理乙方工程项目的合同签署和工程结算等。项目财务管理由甲方负责。乙方自行采购的物资(直接用于工程实体的),购料时必须取得正规发票、台头填写甲方公司名称,物资质量必须符合工程质量及业主的相关要求,否则,乙方自己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工程数量计量、合同价款、费用分劈及变更设计:工程数量计量程序:乙方在每月15日前以甲方规定格式的验工计价表向项目部报送计量资料,项目部依据监理、业主批复验工后确认的工程数量,并以此数量作为向乙方计价、拨款的依据。甲方对乙方的验工计价资料(工程量),必须经过项目部计划、质检、工程部门、项目代表人分别签字确认后生效。本项工程的承包单价,一次性包死,过程中不调整(业主统一进行的材科调差、变更补充单价除外)。施工中出现工程量清单单价范围内不包含的工作内容时乙方不得拒绝施工,甲乙双方委派人员共同努力向业主争取变更批复。如果业主不予认可,则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承包的路面工程盈亏自行完全负责。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本项工程的结算方式严格按照业主对甲方的结算方式进行计量结算。结算标准、结算金额、拨付比例执行业主计量文件要求。100章的中期计量款按约定的比例和方式划分,应分摊的费用在财务每月的支出表中体现,各方签字认可。资金管理、使用必须按照业主相关文件的要求。以甲方投标清单价计算的结算款总额的5%作为乙方对该工程的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乙方施工部分无质量缺陷,待业主支付甲方后,甲方扣除乙方相关费用后无息返还乙方。乙方的所有工程款(包括给甲方提取的9.3%的管理费)必须向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及完整的税务凭证(税票填写甲方名称)和符合甲方要求的原始凭证,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资料审核合格后,进行工程款的拨付,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当乙方不能及时提供税务凭证时,甲方需要从拨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百分之十六作为上缴税务费用,待乙方按要求提供出税务凭证时,甲方再行拨付。工程完工,经业主验收合格并进行竣工结算后,业主和甲方扣除合同中所示相应款项后,在业主拨付除质保金以外的全部款项后,甲方对乙方支付相应款项。质保期内,若出现质量缺陷,乙方无条件进行返修,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质保期满后,待业主返还给甲方质保金,甲方将该质保金扣除约定的管理费后无息返还给乙方等内容。 2021年1月18日,***向中能公司出具集双项目DSL03标段工程施工用款申请单一份,收款单位:东辽县建西采石厂、东辽县凌云乡双龙村采石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辽源市城郊供电公司等,申请用款合计110539502.83元。2021年2月1日,***向中能公司出具集双项目DSL03标段工程施工用款申请单一份,收款单位:中油百盛石油(大连)有限公司、铁岭玺烨物资有限公司等,申请用款合计:6945135元。2021年2月5日,***向中能公司出具集双项目DSL03标段工程施工用款申请单一份,收款单位:沈阳路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四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用款合计:910158元。2021年2月8日,***向中能公司出具集双项目DSL03标段工程施工用款申请单一份,收款单位:营口正鑫石化有限公司,申请用款合计1175568元。2022年1月26日***向中能公司出具集双项目DSL03标段工程施工用款申请单一份,收款单位:吉林省亨通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用款合计1314320元。 2018年5月25日,出卖人东辽县凌云乡双龙村采石场与买受人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签订材料采购合同一份,材料名称:碎石,***在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签字。此后,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向东辽县凌云乡双龙村采石场汇款合计10012708.20元。 2018年6月8日,供电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辽源市城郊供电分公司与用电人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签订临时供用电合同一份,用电分类:一般工商业(非工业),用途:工程建筑,***在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处签字。此后,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向国网吉林电力有限公司转账650000元。 2018年6月30日,甲方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乙方中油百盛石油(大连)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一份,产品名称:柴油。此后,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向中油百盛石油(大连)有限公司转账7989834.22元。 2018年7月23日,需方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与供方辽源市金刚水泥厂签订水泥采购合同一份,货物:水泥。2020年7月10日,需方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供方辽源市金刚水泥厂签订水泥采购补充协议一份。经***请款,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向辽源市金刚水泥厂转账4866000元。 2018年7月29日,需方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与供方枣强县泽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玻璃钢管道采购合同一份,货物名称:玻璃钢加砂管道等,***在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签字。此后,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中能公司)向枣强县泽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转账989599.25元。 2018年8月23日,托运人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与承运人营口市宇佳运输有限公司签订沥青运输合同一份,***在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签字。此后,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中能公司)向营口市宇佳运输有限公司转账2625667.92元。 2018年8月23日,需方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与供方铁岭玺烨物资有限公司签订水泥采购合同一份,货物名称:水泥,***在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签字。2020年5月23日,双方再次签订水泥采购补充协议一份,***在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签字。此后,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中能公司)向铁岭玺烨物资有限公司转账8832768元。 2018年8月24日,出卖人辽源市西安区樱山采石场与买受人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签订材料采购合同一份,货物名称:碎石,***在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签字。2019年4月2日,双方再次签订材料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一份,***在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签字。此后,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向辽源市西安区樱山采石场转账5872500元。 2018年9月1日,甲方吉林省金牛化工有限公司与乙方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签订商品购销合同一份,供应材料:筑路油、轻油,***在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签字。2019年9月10日,甲方吉林省金牛化工有限公司与乙方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签订采购合同一份,供应材料:筑路油、轻油等,***在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签字。此后,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中能公司)向吉林省金牛化工有限公司转账4389250元。 2018年9月4日,甲方中海沥青(营口)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签订沥青产品购销框架协议一份,***在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签字。此后,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向中海沥青(营口)有限责任公司转账21621996.12元。2020年5月27日,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海沥青(营口)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此后,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向中海沥青(营口)有限责任公司转账10239376.08元。 2019年5月18日,出卖人辽源市晟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受人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签订采购合同一份,货物名称:碎石,***在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签字。此后,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中能公司)向辽源市晟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账2652665.90元。 2019年6月18日,托运人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与承运人开原市东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一份,***在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签字。此后,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向开原市东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转账1360202.67元。 2019年7月5日,出租方吉林省宏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承租方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一份,机械名称:沥青洒布车等,***在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签字。此后,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向吉林省宏建路桥有限公司转账3564000元。 2019年7月9日,出租方吉林省四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承租方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一份,租赁机械:摊铺机等,***在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签字。此后,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中能公司)向吉林省四方路桥工程有效公司转账3304003元。 2019年7月9日,托运方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与承运方辽源市龙山区华新运输户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一份,***在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签字。此后,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向辽源市龙山区华新运输户转账4229175.30元。 2019年7月9日,托运方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与承运方辽源市龙山区翔通运输户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一份,***在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签字。此后,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向辽源市龙山区翔通运输户转账4785000元。 2019年8月27日,出卖人吉林盛宏玄武岩制品有限公司与买受人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签订采购合同一份,货物名称:玄武岩纤维,***在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签字。此后,中能公司向吉林盛宏玄武岩制品有限公司转账1406100元。 2019年9月1日,出卖人辽源市龙山区信和道路维修机械设备租赁服务中心与买受人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签订采购合同一份,货物名称:碎石,***在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签字。此后,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向辽源市龙山区信和道路维修机械设备租赁服务中心转账1498500元。 2019年9月17日,出卖人凌海市白台子镇洪新石材厂与买受人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签订采购合同一份,货物名称:路缘石等,***在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签字。此后,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中能公司)向凌海市白台子镇洪新石材厂636590元。 2019年9月17日,出租方沈阳路祥工程有限公司与承租方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一份,***在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签字。2021年2月3日,出租方沈阳路祥工程有限公司与承租方中能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一份,***在中能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中能公司)向沈阳路祥工程有限公司转账640636元。 2019年10月31日,出卖人辽源市鼎锋尚都商贸有限公司与买受人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签订采购合同一份,货物:钢材,***在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签字。此后,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向辽源市鼎锋尚都商贸有限公司转账248852.46元。2020年9月21日,出卖人辽源市鼎锋尚都商贸有限公司与中能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一份,货物:钢材,***在中能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签字。此后,中能公司向辽源市鼎锋尚都商贸有限公司转账579019.50元。 2019年12月11日,出卖人吉林省天翊机制砂有限公司与买受人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签订采购合同一份,货物:机制砂,***在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签字。此后,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中能公司)向吉林省天翊机制砂有限公司转账543788.10元。 2020年,出卖人东辽县建西采石厂与买受人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一份,货物名称:碎石,***在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签字。此后,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向东辽县建西采石厂汇款合计1998000元。 2020年9月27日,甲方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乙方长春市春旺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在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处签字。此后,中能公司向长春市春旺劳务有限公司转账301359元。 2020年12月21日,出卖人吉林路友同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买受人中能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一份,货物:木质纤维,***在中能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签字。此后,中能公司向吉林路友同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转账80475元。 2020年12月21日,出卖人长春市汇源木质纤维有限公司与买受人中能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一份,货物:木质纤维,***在中能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签字。此后,中能公司向长春市汇源木质纤维有限公司转账47952元。 2021年2月5日,出卖人营口正鑫石化有限公司与买受人中能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一份,货物:轻质煤焦油,***在中能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签字。此后,中能公司向营口正鑫石化有限公司转账1175568元。 2022年1月26日,出租方吉林省亨通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承租方中能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一份,租赁机械:摊铺机等,***在中能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签字。2022年1月26日,吉林省亨通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中能公司摊铺机等机械租赁费1314320元。 2018年6月30日,集双高速东双DSL03项目部会议纪要载明:同意***在沥青拌合站先期建设中所发生的拌合站安拆、冷拌站基础等所发生的部分费用共计200000元,由***、***、***、***各承担50000元,***、***、***、***在会议纪要中签字确认。 2019年6月5日,会议纪要载明:关于项目动员预付款按比例分配,安全费***、***按照1.4%计提,临时占地费按照比例由***、***分得,***不得,其他按照以前已定原则执行。***工程质保金暂由***承担300万元,***承担200万元,***计量支付达到50%时全部扣完等内容,***、***、***等在会议纪要中签字确认。 2020年11月27日,计量款使用和计提费用开发票的决定载明:***同意将计量款转给***100万元,***50万,还借款。转给***沥青加工费45万元,计提费用转给***80万。报计划7610255.56元,用于支付应付账款等内容,***、***、***在会议纪要中签字确认。 2021年2月1日,关于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确认载明: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817594元,其中***1482950元,***487953元,***1846691元。***的1846691元已在2020年9月份计量款中提前使用,资金到账后,***用609408元,***用1237283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817594元,***用2092358元,***用1725236元,***、***、***签字确认。 2021年2月1日,2020年9月份计量款收入、支出确认载明:2020年9月计量金额20715331元,其中***9513216元,***618617元,***10583945元。实际拨款19900000元。其中***9131943.34元,***595968.92元,***10172087.74元。计量款支出:计量款内部调整:***转给***600000元、***转给***250000元。***转给***400000元。***应转出3000000元管理费,经三人协商,同意***先用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846691元,差额1153309元,从计量款中转出,转给***380600元,转给***772709元。***暂扣350000元增值税。上期计划中***有207105元未付款,***未使用的200000元,调到本次的可用资金。预缴税款:2020年10月份计量款预缴税金74277.86元,按计量金额计算预缴税款。其中***预缴税款46164.33元,***预缴税款15348.61元,***预缴12764.92元等内容,***、***、***在会议纪要中签字确认。 2021年5月23日,集双高速03标段遗留问题会议纪要载明:在公摊费用中增加20万元履约费用,支付***10万元,***10万元。项目部管理费:自2017年项目开始至2020年12月按发生额扣减300万元(***承担),***、***、***分别按55.1%、20.45%、24.45%承担。2021年以后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和相应比例承担。履行罚款:履约罚款289.8万元,按共摊费用比例承担相应额度等内容,***、***、***在会议纪要中签字确认。 2022年1月23日,2020年9月份-2021年7月份计量款可用资金的确认函载明:***2020年9月计量款可使用资金9469641.30元,已使用9030861元,余额438780.30元。2021年7月份计量款可使用资金,***1994284.678元,***168479.09元,***963302.01元等内容,***、***、***在会议纪要中签字确认。 2022年1月23日,2020年10月份和11月份计量款收入、支出的确认载明:2020年10月份计量3238514元和11月份计量5723714元,合计8962228元。其中***5283826元,***1536010元,***2142392元。实际拨款8600000元。其中***5063004.66元,***1466041.08元,***2070954.26元。计量款调整:***转给***1251311.11元,其中履约罚款454092元,交通事故163491.52元,管理费500000元,2021年1-5月份共摊管理费133727.59元。***转给***248601元(履约罚款)。***转给***161849.86元。其中交通事故50000元,2021年1-5月份共摊管理费111849.86元。***分摊2018年4-5月份履约罚款164304元等内容,***、***、***在会议纪要中签字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案涉2018年8月10日建筑工程施工合作协议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本案中,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与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中能公司)签订集双高速东丰至双辽段主体工程DSL合同段施工合同后,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中能公司)通过签订案涉2018年8月10日建筑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将其中路面工程予以分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建筑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关于中能公司应否给付广通公司案涉工程款33644619.18元及利息、增加的工程量价款及因路基交付不及时导致的损失等计8028293元及利息、支付扣除的税款3588506.28元、扣除的材料抹账款5872602.60元的问题。上述建筑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中***、***、***分别在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广通公司代表人处签字,在协议中约定“***施工段落K129+260-K139+000,第300章路面金额为87462344元;***施工段落K139+000-K146+015,第300章路面金额为48057213元。按约定的比例及划分方式将100章划分后,***路面K129+260-K146+015施工段139194972元(以上计算金额均含暂定金)”,虽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广通公司均在合同中盖章,但上述协议中明确约定案涉路面工程由***、***、***三人施工,且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三人多次针对案涉路面工程事宜签署会议纪要,且***多次向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中能公司)申请用款、对外以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集双高速东双项目DSL03项目经理部名义签署原材料采购协议,综合以上情况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广通公司非案涉路面工程的实际施工主体,故上述建筑工程施工合作协议无效后,其向中能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款及利息等,欠缺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广通公司要求中能公司给付案涉工程款33644619.18元及利息、增加的工程量价款及因路基交付不及时导致的损失等计8028293元及利息、支付扣除的税款3588506.28元、扣除的材料抹账款5872602.6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中能公司应否返还广通公司借款利息1591593元的问题。广通公司该项主张与本案非同一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理。综上所述,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判决:驳回原告辽源市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7470元,由原告辽源市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广通公司提交的财务账复印件、施工日记、工商信息登记证明、证人证言,以上证据不能证明广通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施工主体,本院不予采信。中能公司提交的工程款请款单,能够证明涉案工程对外材料采购等的请款人为***,本院予以采信。***提交的《合同终结单》、《银行转账回单》、《工程款清算单》、《收款收据》、《工程结算单》、《工程款请款单》、《报销清单》、《发票》等,以上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工程材料采购等的请款及结算等由***办理,款项由中能公司支付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农民工花名册》、《工资表》、《承诺函》不能证明待证问题,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广通公司对案涉工程款是否有权向中能公司主张权利,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为: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首先,从合同约定内容看。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广通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中约定,“***施工段落K129+260-K139+000,第300章路面金额为87462344元;***施工段落K139+000-K146+015,第300章路面金额为48057213元。按约定的比例及划分方式将100章划分后,***路面K129+260-K146+015施工段139194972元(以上计算金额均含暂定金)”,根据协议约定涉案工程的施工人为***。其次,从合同履行情况看,广通公司所提供的劳务款及材料采购款支付明细,付款方为***,而不是广通公司,不能证明广通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资金投入。广通公司主张***系其公司项目经理,广通公司未提供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也未提供向***支付报酬的证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的施工行为系代表广通公司履行相应职务行为,不足以证实涉案工程是由广通公司组织施工。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多次向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用款、对外以涉案工程项目经理部名义签署材料采购协议,***、***、***三人多次针对涉案工程签署会议纪要,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广通公司虽与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但实际并无签订、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涉案工程其与中能公司并无实质性的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因不存在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涉案工程价款的支付对象,应是与中能公司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并且履行施工义务的合同相对方,广通公司主张工程价款的前提是履行了建设施工义务。如前所述,广通公司和中能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广通公司未实际履行合同,其主张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中能公司主张权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广通公司对案涉工程款及其他款项无权向中能公司主张权利,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广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5,287.00元,由辽源市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