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希望田野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宁某某*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某某园枸杞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宁0122执29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0738016854,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暖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园枸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4564114935F,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园枸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宁0122民初57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宁夏***园枸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欠款863158元。申请执行人宁*****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11032元,执行标的共计87419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夏***园枸杞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歇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宁夏***园枸杞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户籍,同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宁夏***园枸杞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县的两宗工业用地(产权证号分别为:同国有2013字第XXXX号、同国有2013字第XXXX号)。后经向银行、证券、工商、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其他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宁夏***园枸杞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宁*****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并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宁*****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宁夏***园枸杞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现本案处于执行不能状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旭旻 审判员  高 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