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利恩净水科技有限公司

1975江苏某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305执197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礼河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闻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飞,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青山泉镇徐矿电厂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苏***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6)苏0305民初17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60588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845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 1.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9月2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大额存款、车辆、证券等信息; 3.本院于2017年9月向**不动产登记管理交易中心提请查询房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 4.本院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 5.2017年12月14日申请人通过邮件寄送的方式给本院寄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书。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会 审判员  高 伟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季一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