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欣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上某某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1民初23240号 原告:上***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复兴中路369号1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上***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 彬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